第一条 本条例的制定
本条例由外国语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深圳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之规定及学生部所发《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度奖学金及先进班集体评选活动的通知》中奖学金评选相关文件而制定。
第二条 评选目的
为了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创造意识和创新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动我院优良校风、学风的建设。
第三条 评审机构
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各评选单位成立评审小组,分别负责学院和本评选单位奖学金评审工作。
1. 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专业系主任、辅导员、院学生会主席组成。党委书记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
2. 基层评审小组由各专业各年级民主选举产生,按照每班3人的原则,同时选出年级长负责主持和召集
等工作。基层评审小组成员必须获得50%以上(包括50%)的票数方可当选。
3. 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评审活动的最终裁决和对评审条例的解释;基层评审小组负责本评选单位评审活动的组织与进行,行使本评选单位评审权。班主任负责本评选单位评选活动的监督、查实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 奖学金体系构成
一.国家奖学金
二.社会奖学金:好日子奖学金、腾讯创新奖学金、蓝盾优秀奖学金
三.学校奖学金:
(一) 单项先进个人奖
1. 学业奖
(1) 学习之星
(2) 双创之星
2. 特长奖
(1) 文体之星
3. 公共服务类
(1) 公益之星
(2) 优秀学生干部
4. 特殊贡献奖
(二) 综合先进个人奖
1. 荔园之星
2. 荔园卓越之星
3. 荔园卓越之星提名奖
第五条 评定工作原则
1. 学校奖学金荣誉可兼得,奖学金以最高一项计发。
2. 国家奖学金最先评出,其它各类奖学金按金额由高到低顺序进行评选。
3. 学生参评学校先进个人奖项,不影响参评国家奖学金或校外单位所设的奖项及奖金(设奖单位另有要求除外)
4. 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5. 各申报人必须依据真实学习及获奖情况申报,弄虚作假者(如篡改成绩单、伪造获奖证明、不如实
填写获奖等级等),一律取消当年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条 参评资格
1. 本校二年级以上(含)且所参评年度内在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2. 所评选学年度和评选期间内没有受到学校行政、党、团处分;
3. 所评选学年度内所有课程必须及格(在同一学年内同一课程重修及格的学生也具备评选资格。但按两门课程一门课学分来计算绩点。)(特殊贡献奖除外。)
第七条 评选办法与程序
1. 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以学校统一安排的时间为准。
2. 学年度时间计算为每年9月1日至第二年8月31日(即将毕业的学生参评材料可适当延至申请截止日期)。
3. 各奖项评选名额以评选单位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遇小数位时则实行(四舍五入),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将结合具体学生干部分布和贡献情况适当调整。
4. 采取个人申报的办法。奖学金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ehall.szu.edu.cn/new/index.html
5. 9月20日至11月13日:学院开展评选活动,对评优结果进行公示,并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学生工作处。参评者必须在评审小组各奖项开始工作前三天将所有申请材料备齐,在基层评审小组开始工作前一天交付评审小组,逾期者将不予承认和受理。具体时间参照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
申报时间:9月21日9:00-22日(周五)17:00之前提交网上申请;
审批:9月25日12:00之前学院辅导员进入系统完成审批工作;
提交材料:9月22日(周五)17:00之前提交已审批的申请表(双面打印)到学院,附上成绩单、获奖证明等书面材料。
(二)社会奖学金
申报时间:10月9日-13日(周五),学生网上填写各类社会奖学金申请表(蓝盾申请时间另行通知)。
申请网址:http://ehall.szu.edu.cn/new/index.html ;
提交时间:10月16日(周一)9:00-12:00按年级统一提交至文科楼2222-2办公室;
提交材料:奖学金申请表(双面打印)及成绩单、获奖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三)学校奖学金
申报时间:10月9日9:00-20日(周五)上午12:00之前提交网上申请;
申请网址:http://ehall.szu.edu.cn/new/index.html
审批:10月23日12:00之前学院辅导员进入系统完成审批工作;
提交时间:10月20日(周一)之前按年级统一提交已审批的申请表(双面打印),附上获奖证明等书面材料;申请优秀学生干部、公益之星、文体之星的同学需在10月16日(周一)之前按年级统一提交《外国语学院优秀学生申报表》+申请系统上打印的申请表+其他获奖材料至文科楼2222-2
(四)先进班集体
申报时间:10月9日-16日(周一),学生班集体网上填写先进班集体申请表。
提交时间:10月18日之前按年级统一提交先进班集体申请表、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至文科楼2222-2办公室。
6.评审小组根据条例及按规定程序全面负责本评选单位的评审工作,将确认的结果报学院评审委员会。院评审委员会依程序审核各班评审结果并负责把结果向全院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期间接受同学的咨询、申诉;同时对有疑问的结果行使调查、复核和修正权。公示期满后把最终确认获奖名单再次 张榜公布并报送校学生处。
7.学生对评审结果如有质疑,可在公示期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咨询或申诉,逾期者将不予受理。
8.参评人所提供材料及证明等必须属于评审年度之内者方为有效。
第八条 各项奖学金评选细则
(一) 国家奖学金
1.名额及金额:每人每年8000元。学院有2人名额。
2.参评条件
(1)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科生;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6)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为本专业前10%,且参评课程无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需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特别突出。
(二)腾讯创新奖学金
1. 名额及金额
本科生10人,奖励金额15000元。
2. 评选对象
(1)在校全日制二年及以上本科生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所有课程均合格;
(4)具有强烈的创新学习意识并取得优秀的学术创新成果。
3. 评选参考条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重大学科竞赛中获奖;
(2) 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被国内外著名索引检索收录;
(3) 科研课题或创新项目取得突出成绩;
(4) 取得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5)科学制作、发明成果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文学、艺术创造成果获得重要奖励或取得突出成绩;
(7)其他学术创新成果或突出成绩。
(三)好日子奖学金
1. 名额及金额
外国语学院本科生4个名额,奖励金额为10000元。
2. 评选对象
在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
3.评选标准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举止文明,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2) 刻苦学习、成绩优异,在全班或全年级名列前茅。
本科生:学分绩点在全年级10%以内。
研究生:平均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
(四)蓝盾优秀奖学金
1.名额及金额
符合条件学生每人5000元
2.评选对象
深圳大学全体大潮阳(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籍)在校生
3.评选标准(待定,将另行通知)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举止文明,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2) 本年度获得“国家奖学金、好日子奖学金”的大潮阳学子;
(五)学习之星
1. 参评条件
(1) 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2) 以所评选学年度内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为依据进行评选,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平均学分绩点根据评选时施行的《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计算。
2. 评选办法
(1)参评人网上填写申请表格并递交个人详细参评材料;
(2)以综合学分(所有课程)依据确定获奖名单及等级。如有排名相同,则参考其它相关参考条件。
参考条件:代表集体参加各级学业竞赛;在专业学习方面受到相关组织的嘉奖或表彰;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集体活动、在文体竞赛中获奖等。
(六)双创之星
1.参评条件
(1)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2)评选学年度内,取得标志性的创新创业成果。
2.评选标准:详见深圳大学“双创之星”评选细则及评选标准
3.评选办法
(1)参评人递交申请表并附详细参评材料;
(2)基层评审小组审核参评材料,并根据参评人实际表现做出表决。
(七)文体之星
1. 参评条件
(1)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2)评选学年度内,在各级文艺、体育竞赛活动中,因成绩优秀或表现突出,曾获校级及以上级别书面表彰;
(3)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文艺体育活动,在学校、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中,没有无故缺席记录。
2. 评选标准:详见深圳大学“文体之星”评选细则
3.评选办法
(1) 参评人递交申请表并附详细参评材料;
(2) 基层评审小组审核参评材料,并根据参评人实际表现做出表决。
(八)公益之星
1.参评条件
(1)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2)评选学年度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工作。
(3)此奖项以志愿服务工作实绩为依据进行评选。
2.评选标准:详见深圳大学“公益之星”评选细则
3.评选办法
(1)参评人递交申请表并附详细参评材料;
(2)基层评审小组审核参评材料,并根据参评人实际表现做出表决。
(九) 优秀学生干部奖
1. 评选范围(除学校党政工团部门直接指导、管理的学生组织之外的各级学生组织干部。)
(1) 院团委、学生会副部长(包括副部长)以上团干部,及干事;
(2) 各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心理信息员;
(3) 学生党支部书记、支委委员。
2. 参评条件
(1) 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2) 参评学年综合学分绩点必须在2.6(含)以上。
(3) 在所评选年度内担任上述职务半年以上(无故离任或被免职者不得参评);
(4) 任职期间工作绩效鉴定必须为优秀;
3. 工作绩效的鉴定:
工作绩效鉴定结果及评选结果向全院公布,接受同学的监督与投诉。自公示评选结果之日起3日内,学院相关评审委员会和基层评审小组接受同学异议与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4. 评选办法
(1) 参评人填写申请表格并递交个人详细参评材料;
(2) 基层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审核其参评材料,并根据参评人实际情况做出表决;
(3) 评价指标以年度内任职情况和工作绩效鉴定为主,同时参考组织策划各类活动的质和量,获荣誉称号或表彰的情况,参评人在学生中的普遍反映以及学业表现等;
(4) 工作绩效评分细则
① 团学干部工作绩效:
团学主席(包括副主席)绩效=主管老师评分+书面参评材料评分×20%。
团学部长(包括副部长)绩效=主席团评分+书面参评材料评分×20%。
团学干事绩效=所在部门部长评分+书面参评材料评分×20%。
② 班干部(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心理信息员)工作绩效:
班干部绩效=(主管老师评分×50%+学工办评分×30%+班级同学评分×20%)+书面材料评分×20%。
③ 学生党支部书记、支委委员工作绩效:
党支部干部绩效=主管老师评分+书面材料评分×20%。
注:1. 工作绩效中非书面材料评分皆根据参评人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团队合作以及活动出勤按每项1-20分给予评分后取四项相加值;书面参评材料打分实行百分制。
2. 书面材料评分由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出。书面材料请按优干申报表模板填写(详情见附件)。
3. 同时担任多职务者,工作绩效取学生所选第一职务绩效。多职务者中表现突出的同学可酌情加分,加分来自第二职务工作绩效平均值的1~2%。其他第三、第四等职务概不加分
4. 在所评选年度内担任上述职务半年以上未满一年者,工作绩效需在原本绩效基础上乘以90%。
(十)特殊贡献奖
1.参评条件
(1)参军服役期满返校继续修读学业且表现优异,或为国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
(2)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帮弱助残、抢险救灾等方面道德品质优秀、有突出先进事迹;
(3)在某领域取得重大成绩、受到重大表彰或产生重大积极社会影响,能激励广大学生或在学生群体中起到示范作用的学生。
2.评选办法
(1) 参评人递交申请表并附详细参评材料;
(2) 基层评审小组审核参评材料,并根据参评人实际表现做出表决。
(十一)荔园之星
1. 参评条件
(1)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2)评选年度内须在学业类单项先进个人奖评选中或其中至少一项单项奖学金,同时在公共服务类单项先进个人奖评选中或其中至少一项单项奖学金;
(3)上述单项奖至少有一项为一等以上奖学金(含)。
2.评选办法
(1) 参评人递交申请表并附详细参评材料;
(2) 基层评审小组审核参评材料,并根据参评人实际表现做出表决。
(十二)荔园卓越之星
1.参评条件
(1)符合荔园之星评奖条件;
(2)学生在评选年度内学业成绩在4.0以上或同年级专业排名第一名;
(3)在创新创业及公益服务方面表现突出,达到双创之星或公共服务类一等奖或特殊贡献类奖项的评选条件;
(4)其它综合表现优秀。
(十二)先进班集体
1. 评选条件参见《深圳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2. 基层评审小组审核参评材料,并根据参评班级实际表现做出表决。
第九条 评选等级及比例
1. “学习之星”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超过本院参加评选人数的10%,其中一等奖占1%,二等奖占3%,三等奖占6%。
2. 双创之星可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不设比例。
3. 文体之星可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其中一等、二等不设比例;三等奖获奖比例不超过本学院(部)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
4. 优秀学生干部可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本学院(部)参评学生总人数的4%,其中一等奖占0.5%,二等奖占1.5%,三等奖占2%。学校党政部门直接指导、管理的学生组织,评选指标单
列,单列指标的总体获奖比例为不超过评选学年度内全校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
5. 公益之星可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其中一、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的比例不设比例;三等奖获奖人数的比例不超过本学院(部)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
6. 特殊贡献奖。不设比例, 需有事迹佐证材料。
7. 荔园之星。设荔园之星奖学金,设奖名额根据年级、专业(未分专业的年级按招生目录设置的专业数)和参评学生人数,综合核定至学院。
8. 荔园卓越之星。设荔园卓越之星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本科生最高荣誉奖学金。全校每学年评选不超过十名荔园卓越之星奖、不超过十名荔园卓越之星提名奖。荔园卓越之星的评选实行申请人答辩制。学校党政
部门直接指导、管理的学生组织,评选指标单列,单列指标的总体获奖比例为不超过评选学年度内全校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
9. 国家奖学金:2个;好日子奖学金:4个;先进班集体:11个
第十条 评选参考指标:
(一) 学院获奖人数,以评选常年内符合评选资格的人数为基数,按种类奖项百分比计算,以四舍五入方式取整数;
(二) 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以学生在评选学年内(上一年的9月1日起至当年的8月31日止)产生的成绩为依据,但缓考成绩纳入评审范围;
(三) 转专业/学院的学生,跨学年度转出的,在转入专业学院参加评选;非跨学年度转出的,在原专业/学院参加评选。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办法
(一) 先进个人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给奖学金。其个人评选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二) 奖学金的发放:
1. 除特殊说明奖学金金额的奖项,一等奖学金3000元/年;二等奖学金2000元/年;三等奖学金1000元/年。
2. 奖学金分两次发放。
(三) 凡连续三年获奖学金者,毕业时可作为“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四) 获奖学金者,优先由组织推荐为党、团培养对象。
(五) 在校期间,受过行政或党、团处分的学生,如一年后获评奖学金,可撤销其处分。
第十二条 罚则
(一) 凡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评选工作,或打击报复者,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参评人当年度的参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二) 评审小组成员务必以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和行使评审权力。评审人员如在评审过程中以权谋私或故意压制他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评审资格、参评资格,并追究其责任和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三) 凡因违纪而受到学校行政、党、团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已获得先进个人称号者,撤销其已获得的称号;如奖学金仍未发完的,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十三条 附则
(一) 本条例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二) 本条例参照《深圳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及《深圳大学外国语学院2016年奖学金评选细则》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