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外国语学院2022-2023学年度本科生
“荔园之星”、“荔园卓越之星”评选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的制定
(一)根据《深圳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关于启动深圳大学202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开展2022-2023学年度本科生“荔园之星”、“荔园卓越之星”评选工作的通知》,制定我院评选细则。
(二)本细则由外国语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制定,并在学生中广泛咨询和讨论,经院党委批准,报送校学生部备案。
第二条 评选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鼓励广大同学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自强不息,培养全方面发展人才。
第三条 评审机构
学院成立2022-2023学年度本科生“荔园之星”、“荔园卓越之星”评审小组。
组长:邱江平。
副组长:李慧敏、贾陆依。
成员:各系主任、班主任(2019级-2022级)、辅导员、学生代表(学代会委员)。
第四条 评选办法与程序
(一)荔园之星
1.评选条资格及条件(在校生)。
申请人均需符合以下评选资格:
(1)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且所参评年度内在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生。
(2)遵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该学年度内以及评选期间没有违法违纪记录,没有受过学校、学院的党团或行政警告以上(包括警告)处分。
(3)所评选学年度内的所有课程必须及格。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评选条件:
在评选年度内须在学业类单项先进个人奖(“学习之星”、“双创之星”)评选中获其中至少一项单项奖学金,同时在公共服务类单项先进个人奖(“公益之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中获其中至少一项单项奖学金;上述单项奖至少有一项为一等奖学金。
注意:
(1)在荔园之星申请时,国家奖学金可视为学习之星一等奖。
(2)申请人使用“双创之星(团体)”申请荔园之星时,要求申请人须在团队中排名为前三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2.评选资格及条件(毕业生)。
申请人均需符合以下评选资格:
(1)本校2023年本科毕业班学生;
(2)参评资料须为2022-2023学年度获得;
(3)所评选学年度和评选期间未受处分;
(4)所评选学年度所有课程及格(特殊贡献类除外)。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任一评选条件:
(1)在专业学习、创业创新方面表现突出,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获A+等级,且列为深圳大学2023届百篇优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或在本次评选中获 “双创之星”一等奖(申请人须在团队中排名为前三,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且在本次评选须获“公益之星”单项奖奖项,或在学生组织或班集体工作中贡献突出(学院须提供证明并加盖院章)。
(2)在公共服务方面表现突出,本次评选内获“公益之星”一等奖;且在本次评选中须获“双创之星”奖项(申请人须在团队中排名为前三,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3.评选名额。
24人(含毕业生)。
4.评选办法。
参考《深圳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等。评审小组在综合考虑参评人书面材料和在校表现后,对参评人进行打分,按分数排名得出推荐名单,提交予院学工办决定。
5.评选流程。
(1)11月9-12日,学生登录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ehall.szu.edu.cn/new/index.html)在线提交申请。
注意:所有佐证材料均须上传到奖学金系统。
(2)11月13-16日,学院完成评选及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二)荔园卓越之星
1.评选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荔园之星评奖条件;
(2)在评选年度内学业成绩在4.0及以上或同年级专业排名第一名;
(3)在创新创业及公共服务方面表现突出,达到双创之星一等奖(申请人须在团队中排名为前三,并提供佐证材料)或公共服务类一等奖或特殊贡献类奖项的评选条件;
(4)其他综合表现优秀,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能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卓越之星后期相关的宣传活动。
2.评选名额。
1人。
3.评选办法。
参考《深圳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等。评审小组在综合考虑参评人书面材料和在校表现后,对参评人进行打分,按分数排名得出推荐名单,提交予院学工办决定。若申请人分数相近,而奖学金名额不足,由评审小组组织学院答辩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学业表现、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等方面,对参评人进行打分,按分数排名得出推荐名单,提交予院学工办决定。
4.评选流程。
(1)11月9-12日,学生登录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ehall.szu.edu.cn/new/index.html)在线提交申请。
注意:所有佐证材料均须上传到奖学金系统。
(2)11月13-16日,学院完成评选及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3)“荔园卓越之星”评选答辩会将另行通知。
第五条 注意事项
(一)评审小组根据细则及按规定程序全面负责本评选单位的评审工作,将确认的结果报学院评审委员会。院评审委员会依程序审核评审结果,并负责把结果向全院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期间接受同学的咨询、申诉;同时对有疑问的结果行使调查、复核和修正权。公示期满后把最终确认获奖名单再次张榜公布并报送校学生部。
(二)学生对评审结果如有质疑,可在公示期内向外国语学院学工办询或申诉,逾期者将不予受理。
(三)参评人所提供材料及证明等必须属于评审年度之内者方为有效。
(四)按照《深圳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荣誉可兼得,奖学金以最高一项计发。
第六条 罚则
(一)凡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评选工作,或打击报复者,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参评人当年度的参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二)评审小组成员务必以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和行使评审权力。评审人员如在评审过程中以权谋私或故意压制他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评审资格、参评资格,并追究其责任和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三)凡因违纪而受到学校行政、党、团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已获得先进个人称号者,撤销其已获得的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如奖学金仍未发完的,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四)学院(部)申报后,一旦发现与条件不符者,即取消其评选资格,名额自动作废。如有在评选中弄虚作假者(如篡改成绩单、伪造获奖证明、不如实填写获奖等级等),一律取消当年奖学金评选资格,违反校规校纪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申诉机制
(一)如对本细则有异议,请于11月11日下午17点前将以书面实名形式提出,并附有关材料,提交到文科楼办公楼二楼1219办公室,咨询电话:0755-26536125。
(二)学院将在完成评选后公示本科生“荔园之星”、“荔园卓越之星”拟获奖名单。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实名形式提出,并附有关材料,提交到文科楼办公楼二楼1219办公室。
(三)不接受任何匿名材料。反映情况时要说明具体事实,否则不予受理。
第八条 附则
(一)本细则解释权归深圳大学外国语学院所有。
(二)本细则参照《深圳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关于开展2022-2023学年度本科生“荔园之星”、“荔园卓越之星”评选工作的通知》、《关于启动深圳大学202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及《深圳大学外国语学院2022-2023学年奖学金评选细则》制定。
(三)本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深圳大学外国语学院
2023年11月9日